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玉初、王明建等与王玉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初,王明建,王玉佑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307号原告王玉初,农民。原告王明建,农民。被告王玉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初、王明建诉被告王玉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初、王明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初、王明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初、王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初、王明建负担。审判员  刘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