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霞、李x成、郑x鹏、郑x娜与被告董x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董少杰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张彩霞,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李守成,女,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鹏鹏,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郑炜炜,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郑丽鹏,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郑娜娜,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告郑丽娜,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告董少杰,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李飞龙,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与被告董少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彩霞、李守成、郑鹏鹏、郑炜炜、郑丽鹏、郑娜娜、郑丽娜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