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玉生与被执行人王坤当、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猗县金马百货有限公司,高玉生,王坤当,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异2号异议人临猗县金马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百货)。法定代表人:王博,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玉生,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敬宾街翠岭区**号家属院*号。被执行人王坤当,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铝厂技校住宅小区3号楼西单元1楼东门。被执行人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商贸)。法定代表人:王坤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生与被执行人王坤当、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6日作出了(2015)河法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康隆商贸在金马百货的应收款,并于2015年12月14日向金马百货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马百货于2015年12月18日前支付康隆商贸在金马百货的到期收益320万元,对此,金马百货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金马百货称,王坤当代表多个业主及康隆商贸,以康隆商贸名义与我公司在2013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实,但该合同仅履行一年有余。2014年4月15日王坤当将郇阳商城一楼房产回归给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公司所有,以后由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签定房租合同,并收取租金,我公司要求与王坤当签订解除房租合同协议,王坤当答复明年4月份再签,之后与王坤当再也联系不上。后经运城市建辉房产公司股东王武学的多次磋商,在减少房租的情况下,我公司与运城市建辉房产公司及二、三楼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从2015年10月起租,每年房租降为159万元,已支付给各业主,临猗县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也确认我公司承租的郇阳大厦一楼房产系运城市建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王坤当不享有所有权和承租权,并且该一楼产权初始售给王坤当,而不是售给康隆商贸,显然以康隆公司名义与我公司签订房租合同应属无效,我公司也无义务给康隆公司支付租金,故要求撤销(2015)河法执字第461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高玉生辩称,康隆商贸与金马百货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我有金马百货给康隆商贸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既然王坤当将一楼房产交给运城市建辉房产公司,为什么预售预告登记证的产权还在王坤当名下。从法律上讲,产权还属于王坤当。而且法院第一次冻结应付款时,金马百货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其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原告高玉生与被告王坤当、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22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王坤当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临猗县康隆商贸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清偿责任。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玉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5)河民初字第244(3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康隆商贸在金马百货账户上的应付款390万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并于2015年2月9日向金马百货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时金马百货未提出异议。后在2015年8月7日对该款项进行了续行冻结。另查明金马百货与康隆商贸于2013年4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金马百货已按合同给康隆商贸将租金付至2014年,至今金马百货与康隆商贸未签订书面解除租赁协议。金马百货提交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二审阶段。本院认为,金马百货与康隆商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而且金马百货已按合同实行履行了支付租金义务,因此金马百货在没有与康隆商贸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继续按合同履行其义务。金马百货提出所租房屋所有权属于各业主,不属于康隆商贸,且临猗县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7号判决已确认郇阳大厦一层产权归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康隆商贸与其签订的房租合同无效,本院认为,康隆商贸是否有权出租房屋属于康隆商贸与王坤当及各业主之间存在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与金马百货无关,且(2015)临民一初字第1177号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一楼产权已归运城市建辉房产公司所有。故金马百货所提异议不能阻止本院对(2015)河法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临猗县金马百货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王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