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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国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4刑初2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国培,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海区浩杰五金厂员工,户籍登记住址:桂平市。2015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国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乐、代理检察员陈苑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国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洪国培饮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经江门市江海区礼睦一路往东海路方向行驶,行至礼睦一路向前桥路口时,碰撞前方由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洪国培现场吹气测试血液酒精浓度的结果为179.4mg/100ml。经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洪国培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洪国培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6.90mg/100ml;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洪国培赔偿何某人民币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国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血液酒精浓度现场吹气测试结果、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洪国培的供述、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国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国培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洪国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国培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洪国培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洪国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国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贞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