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15号原告石某,住祁阳县。被告欧某,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