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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115号原告石某,住祁阳县。被告欧某,住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