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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义诉被告吕三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义,吕三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73号原告李存义,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吕三厚,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义诉被告吕三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义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存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由原告李存义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