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存义诉被告吕三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义,吕三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73号原告李存义,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吕三厚,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义诉被告吕三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义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存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由原告李存义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