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委托代理人荣继宝。被告林宁,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永恩审 判 员 李 东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