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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平与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56号原告:冯平,男,汉族。被告:李富万,男,汉族。被告:马久林,男,汉族。被告:吴顺光,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冯平与被告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平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冯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平承担。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