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9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冯平与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9民初56号原告:冯平,男,汉族。被告:李富万,男,汉族。被告:马久林,男,汉族。被告:吴顺光,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冯平与被告李富万、马久林、吴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平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冯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冯平承担。审判员 欧显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