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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梁龙与程涛、赵燕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龙,程涛,赵燕燕,景元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16号申请人:梁龙。被申请人:程涛。被申请人:赵燕燕。被申请人:景元姑。申请人梁龙因被申请人程涛、赵燕燕、景元姑欠其借款至今未付,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涛、赵燕燕、景元姑银行存款4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梁龙向本院交纳10万元现金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涛、赵燕燕、景元姑银行存款44.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