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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王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769号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栋。被申请人王乐。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860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上海优克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