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小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小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29号原告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姚佳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寒华,男。委托代理人胡文华,男。被告季小忠,男,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谭菁菁,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青翎,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小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73.80元及滞纳金6,901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建英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寒华、胡文华、被告季小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菁菁、姚青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贝尚湾园”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其与该小区开发商上海总泉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十年,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原告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其中联体别墅收费标准为1.38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首月履行交纳义务。被告季小忠系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XXX弄XXX号1_3层房屋的权利人,于2011年3月3日产权核准登记,建筑面积223.12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21.21平方米。被告未向原告交纳上述房屋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季小忠辩称原告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2014年3月3日,被告发现自己房屋窗户被砸,并损失7000余元财物,而原告对此情况均不知情,直到被告报警,原告才知道此事。故被告不同意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均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原告提供了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依据合同向原告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773.8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房屋窗户被砸,遭受偷盗问题,应寻找正确的侵权主体和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故被告的辩论意见并非法定拒付物业服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丰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773.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季小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建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诗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