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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张义明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芬,张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芬。被执行人张义明。申请执行人王淑芬与张义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王淑芬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00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4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义明向申请执行人王淑芬支付欠款人民币2330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义明的银行存���;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义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义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36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