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7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甲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职工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相勇、朱孟科,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40号指控事实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停放于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第25中学东侧停车场的鲁BXX**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内,容留臧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停放于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6号乐天马特商场露天停车场东南侧的鲁B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内,容留臧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停放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青岛警校对面附近的鲁B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内,容留臧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莫泰168宾馆房间内,容留王某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爱尊客宾馆,容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下午,王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乙、王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从山东省招远市至青岛市途中其驾驶的鲁B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内,容留吕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停放于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樱花小镇附近的鲁B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内,容留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将鲁B白色揽胜极光越野车停放在青岛市市北区同安路浮山香苑附近的山坡上,在车内容留吕某、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30日被查获到案。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吕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请求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有立功表现,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新的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腾书记员招立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