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樊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解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樊轲,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樊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艳艳(身份证号220125197410094026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阳分理处的单位帐号410015620、个人帐号0004720758内住房公积金31071.15元的冻结;解除对张继勇在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0710513011009800924491存折内31071.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晶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珈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