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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阳华与李娟华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1,李X2,李X3,李X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李X1,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李X2,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李X3,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李X4,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李X1与被执行人李X2、李X3、李X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X1申请执行,要求根据上述判决书重新确权登记,签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X村X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57.2平方米)归李X1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