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琴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琴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万荣。委托代理人:应蔚琳。被告:胡琴占。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琴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琴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