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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久占、王翠兰与王淑红、王宪梅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占,王翠兰,王淑红,王宪梅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82号原告王久占,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王翠兰,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淑红,女,3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宪梅,女,35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占、王翠兰与被告王淑红、王宪梅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占、王翠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占、王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久占、王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