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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邵金刚与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刚,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凤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99号原告邵金刚,男。委托代理人鲁毅新。委托代理人王晓坤。被告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姜凤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刚诉被告本溪铭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仁盛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凤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金刚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邵金刚预交),由原告邵金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