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诉被告泌阳县土老茂农业合作社、第三人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泌阳县土老茂农业合作社,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61号原告余某,男。被告泌阳县土老茂农业合作社,住所地泌阳县羊册镇花山水库管理局院内。第三人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泌阳县土老茂农业合作社、第三人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保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