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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山东天聚安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聚安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徐景汉,邹爱美,刘桂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聚安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被执行人徐景汉。被执行人邹爱美。被执行人刘桂广。申请执行人山东天聚安普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景汉、邹爱美、刘桂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景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92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