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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杰,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05)颍民二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罗杰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罗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杰的工资收入2100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颍上县工商银行,账户:13×××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