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特10号申请人:丁济德。申请人: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东物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东街439号。法定代表人:吴四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之荣,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丁济德与申请人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2016)柯调法室字第1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沃建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济德与申请人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衢州益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退还丁济德租金6000元及押金1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晔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