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新强与王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强,王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吴新强。委托代理人朱志强,长沙县兴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森。委托代理人王新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静,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新强与被告王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强、被告王森委托代理人王新广、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童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78920元(不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用)。被告王森答辩要点: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愿意承担赔偿责任;2、他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28173.11元治疗费用,要求原告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予以返还。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答辩要点:1、保险公司愿意在事故真实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医疗费超过交强险部分应当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3、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算;4、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1、2015年4月1日17时50分许,被告王森驾驶的湘A×××××小型汽车与原告吴新强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柳诗雨)在长沙县××线××村路段相撞,造成原告吴新强及案外人柳诗雨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森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原告吴新强被送至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治,住院16天,共用去医药费28173.11元,均由被告王森垫付。3、原告吴新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20天,伤后需壹人护理30天,营养期为45天,后期医疗费用约8000元,康复费用为3000元,为此吴新强用去鉴定费1600元。4、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柳诗雨(未成年)因受伤较轻,其父柳波(法定监护人)已与被告王森达成合解,双方已按约履行,柳波亦承诺不再向两被告另行主张权利。5、原告吴新强系农业家庭户口。6、湘A×××××小型汽车登记在被告王森名下,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7、被告王森与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一致同意原告吴新强住院治疗期间的非医保用药扣除比例按交强险范围外15%计算;原、被告均同意吴新强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合并按7000元计算;原、被告均同意王森已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关于原告吴新强的损失如何认定。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过高,误工费证据不足,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原告吴新强的损失有:1、医药费,根据有效票据为28173.1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16天=960元;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合计7000元;4、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5、残疾赔偿金,10060元/年×20年×10%=20120元;6、护理费,35623元/年÷12个月×1个月×1人=2968.58元;7、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800元;8、误工费,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领取工资凭证、完税证明等其他证据,故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参照2015年度湖南省农、林、牧、渔工资标准予以计算,23441元/年÷12个月×4个月=7813.6元;9、精神抚慰金5000元;10、鉴定费1600元;11、财产损失,因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未对吴新强所驾驶的摩托车定损,考虑到摩托车确已因交通事故损坏,本院酌情认定修理费为1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76435.29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由被告王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吴新强的损失,应由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即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中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王森自行承担;二、原告吴新强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合计47702.18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24407.15元,由被告王森赔偿4325.96元(鉴定费及非医保用药费用)。因王森已为吴新强垫付28173.11元,对其多赔偿的23847.15元,由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款中直接支付给王森,故人民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中实际赔偿原告吴新强的款项为23855.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新强23855.03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新强24407.15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王森23847.15元;三、驳回原告吴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王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 瑜附本案所引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