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世进企业与昌乐百灵乐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进企业,昌乐某某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外初字第8号原告:世进企业。住所地:大韩民国京畿道高阳市一山东区星岘路135番安路117-36。法定代表人:朴成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林哲,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乐某某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政府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进企业与被告昌乐某某乐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进企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世进企业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冯海玲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