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第05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松河诉被告赵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河,赵勤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第05670号原告张松河,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赵勤兴,男,成年。本院受理原告张松河诉被告赵勤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