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霞与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江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2号原告:吕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勇,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霞与被告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吕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吕霞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