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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吕霞与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江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12号原告:吕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勇,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霞与被告江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吕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吕霞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