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荷琴与卢佩赧、潘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荷琴,卢佩赧,潘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907号原告:许荷琴。被告:卢佩赧。被告:潘洪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荷琴与被告卢佩赧、潘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荷琴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75(已减半),由原告许荷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