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李某乙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113号罪犯李荣某乙,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某乙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荣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某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