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娟与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谢晓云,蔡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陈娟,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晓云,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蔡晓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陈娟与被告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