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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娟与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谢晓云,蔡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陈娟,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晓云,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蔡晓明,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陈娟与被告谢晓云、蔡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