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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颜士明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士明,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颜士明,女。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房靖,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永建,男,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颜士明申请执行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387.50元,执行费4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