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月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