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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亚儿与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儿,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040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儿。被执行人: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倩,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亚儿与被执行人上海泊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