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8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896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小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9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经常吵架,原、被告感情不和,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共同兴趣、共同爱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街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区某号楼某层某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分割存款2.4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但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被告同意。对于财产分割,海燕街房子价值20万元。泉水的房子有被告父亲出资2.5万元。如果要分割,被告只能给原告3万元,2.4万元是被告的保险,不是存款。原告交了8年的养老保险也应该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相识,并于199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和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理智克制的对待矛盾,反思各自的问题,多加沟通和理解。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尚好,原、被告相识相爱已近二十年之久,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00元,3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小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