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春旺与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旺,郑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林春旺,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身份证号码:×××0034。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丽水,身份证号码:×××3317。原告林春旺诉被告郑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朋友关系,双方又是潮汕老乡,双方一直关系很好。2012年2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人民币900000元借款,口头约定3年内一次性还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一次性计算给原告作为酬谢。借款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常有联系,互有往来。2014年7月,被告以回汕头办事为由离开东莞,并不再与原告见面,只有电话联系。2015年2月,借款快到期,被告还没有还款,原告打电话提醒被告,被告推托说下周。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投资煤炭生意失败,即聘请律师发律师函给被告催款。事后,被告偶尔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借款推迟还款,但原告不同意。鉴于被告无诚信,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以逾期金额人民币900000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基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原告对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流动人员派出所身份证明、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原告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原告向被告个人汇款结算申请书、原告汇款借记卡查询资料复印件、原告汇款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律师(催告)函、EMS(邮寄律师函)快递单复印件、短信通讯记录打印单作为证据,证明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告转账人民币900000元作为借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伟光因投资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900000元,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告银行转账人民币900000元作为借款。但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经多次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案被告黎灿垣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9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一份个人汇款结算申请书、一份原告汇款借记卡查询资料、一份原告汇款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归还了上述借款,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以逾期金额人民币900000元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基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为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春旺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兆全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兆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