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陈明月与陈民警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月,陈民警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65-1号原告:陈明月。被告:陈民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月与被告陈民警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民警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