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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祁英斌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1号罪犯祁英斌,别名祁英彬,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硕士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阆水东路**号*幢*单元*楼*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祁英斌因犯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雁江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祁英斌上诉,2011年7月25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资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10月30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祁英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祁英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祁英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英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  黄建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