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丁盛荣与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盛荣,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52号申请人丁盛荣。委托代理人蔡一威、吴乙伟(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万治。被申请人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仕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盛荣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陶山镇下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盛荣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金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盛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