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55号原告: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42010000004187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0元,由原告宁波新江厦家电百货批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