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号原告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樟塘镇下湖村战备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永金,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冠锦小区综合楼三、四楼。法定代表人童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晟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在诉讼期间返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3.5元,由原告东山县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华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永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