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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94号原告董某,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武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