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诸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江苏省昆山市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19日、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诸某某在合江县合江镇商业路332号2楼1-02号居民房内设置8座“鱼儿机”一台,8座“草花机”一台以及“翻牌机”九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取利润。经认定,涉案的“鱼儿机”、“草花机”、“翻牌机”均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数量共计25台。另查明,被告人诸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到合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的25台赌博机已由合江县公安局扣押并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止、质证并依法确认的合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某、苟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工作笔记本一本、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销毁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通知书、周某某、苟某某、丁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胡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玲附判决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