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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6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宇栋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马宇栋,张绿叶,许强,马凤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890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铭,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马宇栋,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被告张绿叶,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被告许强,男,1957年1月8日出生。被告马凤玲,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宇栋、张绿叶、许强、马凤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