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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群计划生育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付有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龙卫医罚[2015]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元整”以及第3项“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处罚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李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11年起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被执行人、证人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没收药品一批以及罚款70000元共计3项行政处罚。此外,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处罚依据、权利等事项告知以及催告等程序性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群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医师行医行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群作出的深龙卫医罚[2015]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以及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处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文芬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