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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廖言炳与廖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言炳,廖尚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言炳,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湖北省荆门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尚文,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重庆市巫山县。再审申请人廖言炳因与被申请人廖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廖言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廖言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廖言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冉世均审判员 朱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