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24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2015年10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方某被控盗窃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区雄楚大道雄楚一号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刘易斯男装店,盗走长袖T恤一件。同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区雄楚大道雄楚一号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刘易斯男装店,盗走长袖衬衣一件。同年9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区雄楚大道雄楚一号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唯客尚品服装店,盗走皮夹克一件。2015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方某抓获归案,并将赃物长袖T恤一件、长袖衬衣一件、皮夹克一件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方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单位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刘易斯男装店经济损失人民币837元,赔偿了被害单位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唯客尚品服装店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取得上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案涉赃物无法进行价值鉴定的说明,被害单位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刘易斯男装店员工毛霞、夏中霞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单位华润苏果超市一楼唯客尚品服装店员工汤桂容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和生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查获赃物现场视频,被盗现场监控视频,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方某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视被告人方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鹏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