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叶志钦与王瑞、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钦,王瑞,段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叶志钦,居民。被告王瑞,居民。被告段笑笑,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志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志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钦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