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叶志钦与王瑞、段笑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钦,王瑞,段笑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叶志钦,居民。被告王瑞,居民。被告段笑笑,居民。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志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志钦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钦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