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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程建中与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建中,重庆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20号申请人:程建中,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政府办公大楼第一楼1-30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8286-6。法定代表人:谭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创业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352-7。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程建中以被申请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欠其材料款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重庆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登记在朱火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镇*路22号4-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4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重庆库格尔电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担保人朱火群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镇*路22号4-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6房地证2014字第***号)予以查封。前述冻结、查封的期限均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本案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程建中负担(申请人程建中起诉时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曜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