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传发与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传发,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传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令岗,经理。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传发因与被上诉人敦化市鑫安油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敦化市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传发50元。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珍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