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熊浩诉被告高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浩,高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492号原告熊浩,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高攀,男,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了原告熊浩诉被告高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起诉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75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173.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