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020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润英与夏立、蒋宏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润英,夏立,蒋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02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润英,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夏立,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男,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蒋宏新,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立、蒋宏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48206.55元(其中执行标的244637元,执行费3569.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